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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民购买新房首次采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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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4 01: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0月11日,市发改委和市住建局联合发文《关于规范居民供热采暖费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新建住宅的首次供热采暖费进行了明确。实行整体供热的新建住宅,首次采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向供热公司缴纳。开发建设单位可计入房价,并在房产买卖合同中予以注明。开发建设单位、供热公司(物业公司)均不得向居民用户另行收取。
        而10月11日以前已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则仍按原渠道缴纳首次供暖费。新建住宅小区首次整体供热的确认,由区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
        今年市区居民采暖价格仍为每平方米22元,计费面积按照住宅楼建筑面积扣减10%公摊面积计费,有电梯和消防通道的住宅扣减15%计费。地下室及住宅楼外的公摊面积不得收取采暖费。供热企业与居民小区蒸汽网热交换站的结算价格为每吉焦42元;供热企业与居民小区水网热交换站的结算价格在保证热交换站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暂由双方协商确定。
        冬季采暖期暂不用热的空置房收费,由户主提出申请,经供热企业、热交换站和居民委员会核实,采取有效措施后,按应交纳热费总额的20%收取。天然气锅炉等其他供暖方式供居民采暖价格原则上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但不得高于此标准。
        该政策的适用范围为市内主城区,不包括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文件还明确,供热销售价格是供热企业服务到用户的终端价格,供热换热站的二次加压等相关供热费用应计入供热价格,不得在供热价格之外单独收取。因供热管理体制的原因,供热企业尚未直接管理到用户的,供热单位应当负担小区换热站所发生的二次加压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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