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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石家庄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石市将从严控制城市建设收费的减免,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保障房等七类建设项目予以减征、免征城建收费。
项目开工前须缴纳城建收费
《通知》指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生活垃圾(渣土)处理费等五项收费(以下简称城建收费)是国家、省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属政府财政资金。凡在石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进行基本建设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规定缴纳有关城建收费。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收费窗口缴纳城建收费(注:经济管理权限下放后,城建收费仍按原渠道缴纳)。
城建收费核费依据为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注建筑面积。对未按规定办理城建收费缴纳手续的建设项目,建设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城管部门不予审批城市生活垃圾(渣土)准运手续。超出规划条件给定的容积率、擅自变更用地性质的,在接受相关部门处罚后,需补交土地出让收入和城建收费。
七类项目减免、免征城建收费
石市将从严控制城市建设收费的减免,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对以下七类建设项目予以减征、免征城建收费:
对各类保障性安置住房(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建设的教学设施以及学生公寓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纳入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建设项目,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对养老、医疗机构建设,属非营利性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营利性的减半征收。各类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认定,以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为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认定,以卫计委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准。
对原拆原建项目,按拆除面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已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且正在实施的建设项目,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村民的房屋,包括回迁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服务及办公设施,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按棚户区改造政策执行。
驻石部队建设项目,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执行。
减免城建费程序更规范
《通知》指出,凡符合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附资料报送市财政局即可。同时,石市将进一步将规范减免审批程序,凡符合城建收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经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其中属列入遗留问题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须经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项目所在区政府审核,再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提出项目建设收费减免意见,填写《城建收费减免审批书》,报送主管城建的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批。市财政局将建设项目减免申请需报送的资料,以《办理城建收费减免告知书》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
为防止多头申请、多头审批减免城市建设收费,凡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收费窗口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城市生活垃圾(渣土)处理费,统一由市财政局承办减免审批事项。各部门在《石家庄市基建审批综合收费计征表》上核定的费用数额为应缴数额,不得自行减免。
本通知适用于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其他县(市)、区参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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