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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中院首次公布八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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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7 01:3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石市中院首次对外公布近几年审理的八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其中包括6起破坏环境资源刑事典型案例和2起涉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典型案例。

  私建工业用胶厂 污水直排渗水坑

  被告人李某甲2004年—2013年在无任何手续,无污水处理设备的情况下,在无极县某村西私建用蓝皮丝熬制工业用胶厂,将熬胶过程中所产生的部分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地里的渗水坑,并雇用被告人李某乙管理经营,全程参与生产过程。经无极县环保局监测其厂外渗水坑的水样总铬含量为9.24/mg/L,是国家规定的1.5/mg/L的6.16倍。

  该案经无极县法院审理判处被告人李某甲犯污染环境罪,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乙犯污染环境罪,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土霉素药渣 遗撒石市东二环路

  被告人张某某欲将石家庄市某药厂生产土霉素后的药渣运回自家梨树地做肥料,随后其找到同村村民李某某帮忙运输,李某某安排被告人杜某某(其雇用的司机)驾驶自己的货车帮助张某某运货。2014年2月18日22时许至次日凌晨,在运输药渣途中,因货车马槽挂钩损坏,导致大量药渣被遗撒在石市东二环路上,后经清扫工人清理并存放于西兆通镇某村村北大院空地上。经鉴定,二被告人运输的药渣中含有土霉素,属于危险废物。

  该案经长安区法院审理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杜某某犯污染环境罪,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非法开采铁矿

  2011年5月份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李某某(在逃),在未取得采矿权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赞皇县龙门乡某村南河滩内进行非法开采铁矿资源,经鉴定,合计破坏铁矿资源量1万余吨,破坏资源总价值90余万元。

  该案经赞皇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非法占用农用地采煤 100余亩农田难种植

  2013年1月王某某(另案处理)欲在井陉县某村借平整土地建蔬菜大棚非法开采煤炭,被告人郝某甲、郝某乙作为该村村主任和村书记,在王某某未办理用地审批情况下,帮助王某某与村民协调占用耕地,并以村委名义与王某某签订用地协议,致使王某某组织大量机械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挖出长约200米、宽约100米、深约20米的大坑,经石家庄市国土局鉴定造成69010.8平方米(合计103.52亩)基本农田耕作层被破坏,种植条件严重受损。

  该案经井陉县法院审理判处被告人郝某甲、郝某乙均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均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私自砍伐杨树700余棵

  2012年12月,被告人王某发现大谈村生态园北侧有一片杨树林,谎称受大谈村领导委托处理该片杨树林,让被告人王某甲帮忙联系买家。

  2012年12月18日,王某甲与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取得联系,并以每棵20元至25元的价格将杨树卖出。次日,几人来到大谈村杨树林,砍伐杨树649棵,秦某甲又支付王某甲买树款1200元。离开时,被大谈村村民发现并查获被砍伐的杨树。另外,2012年12月15日,王某、王某甲以同样的方式将杨树卖给陈某(另案处理),造成大谈村杨树被砍伐45棵;同年12月17日,王某、王某甲以同样的方式将杨树卖给李某、张某(均另案处理),造成大谈村杨树被砍伐60棵。

  该案经桥西区法院审理判处被告人王某犯盗伐林木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和秦某乙均犯滥伐林木罪,均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秦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禁猎期内毒死麻雀181只

  省林业局规定,每年3月1日—11月30日为麻雀禁猎期。2012年9月10日上午,被告人魏某某在赵县沙河店镇某村北某厂西侧,用拌有农药呋喃丹的麦子毒死麻雀181只。

  该案经赵县法院审理判处被告人魏某某犯非法狩猎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公司废渣排到村民地中

  2006年夏,某碳酸钙公司员工擅自将不应外排的离心工艺回用水排放到郝某某所承包的南固底村南岭2.5亩水地内,致使郝某某的承包地遭受污染。2007年4月23日郝某某与某碳酸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某碳酸钙公司赔偿郝某某750元。其后郝某某未再耕种受污染的承包地,并以某碳酸钙公司未彻底清理污染物为由,向井陉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自2006年至2010年夏季共七季的粮食损失。

  此案经井陉县法院一审,作出判决:井陉县某碳酸钙公司一次性赔偿给原告郝某某土壤清理改良费用5000元、耕地种植损失5250元,修地损失600元,三项共计10850元。

  炉灰渣倾倒窑坑 相邻公司酱菜遭殃

  2010年1月1日,某纸业公司与张某某签订了《煤灰承包协议》,约定由张某某处理某纸业公司生产中所产生的所有煤灰。如在处置过程中发生二次污染,张某某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直接或者间接经济或其他责任。协议签订后,张某某将炉灰渣倾倒在某食品公司北侧的窑坑内,但未对焚烧炉灰渣进行有效掩埋。炉灰渣被风吹入邻近的某食品公司生产车间,致使该公司生产的酱菜被污染。

  此案经赵县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河北某纸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石家庄市某食品有限公司272223元;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石家庄市某食品公司4900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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