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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市规定流动人口应申报居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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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7 00:0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月25日讯(河北日报委员会及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二、出租房主、房屋中介机构应当向社区(村)委员会及公安派出所报告房屋租赁及承租人情况。三、招录、聘用流动人口的企、事业单位,非本市户籍人员居住在本市的学校、培训机构、在建工地等单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如有返城务工、求学人员,在做好防疫检疫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和当地卫健防疫机构。四、流动人口本人未主动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的,出租房主、房屋中介机构、用工单位、学校知情不报、瞒报、漏报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五、从武汉及重点疫情发生地返回本市的流动人口应当第一时间到所在社区(村)委员会进行登记,自觉按规定居家隔离;期间如有发热等异常情况,应主动配合卫健防疫机构进行集中隔离、医学隔离。凡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六、为避免人员聚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石家庄市公安局各基层派出所已开通复工复产企业申报居住登记绿色通道,企业可统计汇总招录、聘用的外来务工人员信息,预约当地公安派出所批量申报居住登记。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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