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都市报李春炜)石家庄市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工作将于2月15日结束,已参保居民缴费将于2月28日结束。石家庄市医保中心特别提醒:请未参保、未缴费的居民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保障对象为:1. 具有石家庄市户籍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未覆盖的城乡居民。
2. 在石家庄市中小学就读且未在原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中小学生。
3. 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中专学生)。
4. 取得石家庄市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应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石家庄市的有关规定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其未成年子女未在原籍参保的,也可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
2017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县(市)每人缴费180元;市区每人缴费240元。2016年新入学大中专学生按40元标准缴费,其中个人缴费20元,市财政补助20元。
初次参保的凭户口本、身份证(居住证)到所属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全部参保。新迁入户籍的城乡居民,应在落户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石家庄市户籍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由亲属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城乡居民首次办理医保登记及缴费后,以后年度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办理医保信息变更。
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级和二级伤残居民、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及未成年人等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时除按规定出示有关证件外,还应出示相关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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