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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保障房部分申请条件调整 个人诚信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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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4 00:3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月12日,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获悉,石家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和管理的补充通知》,对部分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对保障房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其中包括新增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要件、加强承租户诚信管理、实行入户巡查制度等。对此,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新政策自9月10日开始执行,在执行之前已经录入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系统的申请家庭仍按原政策审核。
        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入户巡查机制
        调整后的政策,赋予保障房管理单位(含物业公司)入户调查和将已取消资格家庭住房收回的职责。承租家庭应配合入户核查工作,如实提供现居住人信息。对连续两次不能完成入户核查的家庭要进行约谈、取证。住房保障部门对拒不配合入户核查的家庭可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保障房,按政策规定记入诚信档案。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承租家庭连续三个月不在保障房居住的,须到保障房管理单位登记备案,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居住的收回保障房。
        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单位名录
        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方面,新政要求对有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大学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企业,由各区在审核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并签订诚信承诺书后,将其列入申报名录;行政事业单位可直接纳入申报单位名录。申请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
        已列入申请单位名录的,单位可组织职工统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职工本人自行申请,但除老弱病残等行动不便的申请人可授权委托他人办理外,其余均要求申请人本人到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信息签字确认。对未列入企业名录的,需提供营业执照、经营场所证明、完税证明等相关资料,并由受理和审核部门实地核实情况。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各企事业单位必须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申请保障房的管理,不得为职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得向职工收取费用,如发现弄虚作假、违反申报规定等行为的,将其移出申请单位名录,并记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限制其职工申请公租房,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增加部分要件
        在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资格上,调整后的政策适当新增了一些社情要件。如外来务工人员须提供申请前一年内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的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单身申请人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离婚不足2年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成功的家庭,放弃入住或被清退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物配租。
        与此同时,申请家庭成员须在市区实际居住;已备案的房产计入申请家庭住房核定面积,超出面积标准的,取消保障资格。
        该负责人表示,保障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婚姻状况等发生变化的,保证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材料如实申报。经核实,对未如实申报的,取消保障资格,记入诚信档案。
        建立申请家庭和申请单位诚信档案
        在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管理方面,将建立申请家庭和申请单位诚信档案。对有骗租、骗保违规使用保障房的家庭,取消住房保障资格,收回住房,记入诚信档案,限制其再次申请住房保障;对因转租、转借保障房被取消资格的,收回住房,终身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申请保障房的企事业单位,年度内连续出现2人次以上转租、转借等违规使用保障房行为的,移出申请单位名录,并给予警告1次。被警告单位对违规使用保障房的职工做出处理,协助清退保障房后,方可再次申请纳入单位名录。如果单位被警告3次,2年内不得纳入申请单位名录。申请单位出现违规代办保障房的,一经查实,记入诚信档案,终身不得纳入申请单位名录。
        “新政施行后,将对提供虚假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惩。”该负责人表示,申请家庭被记入诚信档案的,要通报其所在单位、经营所在地管理单位或申请地居委会。申请单位被限制申请的,将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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