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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到2020年满足3万辆电动汽车充电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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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4 16:4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拥有一辆节能环保的电动汽车,是不少市民的心愿;然而,充电基础设施的相对缺失,让很多人对此望而却步。对此,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近日专门出台《关于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要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专用车充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加快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形成充电设施服务网络,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
        到2020年满足3万辆(标车)充电服务需求
        《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宜、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确保满足3万辆(标车)电动汽车充电服务需求;建立相对完善的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
        其中,明确规定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中心城区(含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综合保税区和正定县)不低于100%、30%、30%,其他区域不低于100%、10%、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换)电站。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到“十三五”末,全市建设充(换)电站296座,充电桩9844个。其中,公用充(换)电站230座,充电桩3860个;专用充(换)电站66座,充电桩5984个。建设运营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一个。
        鼓励居民区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用充电车位
        《意见》要求,行政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结合本单位车改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实际,充分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优先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对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情况较好的单位纳入节能减排奖励范畴并予以奖励。
        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根据线路运营需求,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并按照实际情况沿途合理建设独立占地的充(换)电站。对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营的公共服务领域,要充分挖掘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的潜力,结合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实现内部专用设施与公共设施的高效互补。
        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在居民区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用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
        市区中心地段车流量大地段率先建设
        石家庄市提出在市区内中心地段、繁华地段、车流量大的地段率先建设充电站。可优先选择在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等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P+R)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按照便捷、高效、适当的原则,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配建公共充电设施。根据市场需要,可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充(换)电站。鼓励利用企业单位、城中村范围土地,建设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验收合格后可以面向社会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将其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并按规定收费。
        同时,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建设城际快速充(换)电站,形成高速公路有效连续充电能力。
        电动汽车用电价格
        实行政府定价
        为保障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意见》要求发改、规划、住建部门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城市公共停车场,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与充电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电网工程,可纳入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中。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电动汽车用电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属经营性收费项目,执行上限定价可下浮政策,非经营性充(换)电设施,不得收取充(换)电服务费。 (  吴 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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