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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房产证最后发放期限确定 过期将发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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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2 01:0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在上个月底就已经把办房产证的材料提交给了开发商,现在会不会受到影响,是发以前的房产证还是现在的不动产权证书?”连日来,不断有读者打来电话咨询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自家新买的商品房办理证件是否受到影响。昨日,记者从石家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获悉,市民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已经提交了办房产证材料,但是12月3日前并未拿到房产证的,将陆续核发统一的新版“不动产权证书”。
    石家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人士介绍,由于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系统需要升级,自12月3日起已停办房屋、土地、林地、水域登记业务。自12月7日开始,长安区、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以及矿区已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在统一系统上办理土地、房屋、林地、森林和林木、水域等各类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登记大厅受理、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对于市民在不动产统一登记正式实施之前已经提交了办房产证材料,但是3日之前还没有领取到产权部门出具的“房产证”,今后将直接发放新版“不动产权证书”。但是由于统一系统办理业务数量庞大,需要按收件时间陆续办理核发;另外,对于已经提交林地(含森林和林木)使用权登记申请的,原受理单位按原登记政策在原系统上办理有关登记,继续核发原“林权证”。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在五年过渡期满后也将纳入统一登记,过渡期间仍由农业部门办理,具体启动时间另行通知。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虽然市民拿到手的证书变了,但是申请登记的办理流程并没有发生太大变化。国土、住建、地税等职能单位各部门联合办公,对于百姓来说,依然是一站式受理,直接在不动产登记大厅提交申请。办理的流程依然是权利人提出申请、到指定经办机构提交材料、有关部门进行实地查看和内部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可办理登记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市民购买新建商品房,依然还是要经过开发商首次登记,再进行转移登记,按每户购买的面积分割给每个买房人,然后再办理每位业主的不动产权登记。
    但是从以前的“房产证”换成现在的“不动产权证书”,有一些流程和材料提交有了变化。对于买房业主来说,以前购买商品房核发房产证的过程,转变为现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房业主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核原件,留复印件);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销售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或减免契税凭证(原件),维修基金缴收凭证;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不动产测绘资料,包括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址、面积的证明材料;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或者在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此外还包括其他必要材料。
    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的业务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购买商品房的转移登记收费标准是住房:8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新建商品房初次转移登记和单位新建房屋初次出售给个人,不收取产权登记费,房改售房成本价初次办理除外,个人办理回迁房转移登记免收登记费;城中村改造项目免收登记费。土地则会区分不同情形进行收费,最低10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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