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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出台教育行政处罚规定 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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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3 19:27: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规范石家庄市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行为,昨天,石家庄市教育局正式对外公布《石家庄市教育行政处罚规定及程序规范》。该规范将自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按照规定,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撤销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处罚,由市教育局管辖。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管辖。

  据悉,今后,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我市将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的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取消颁发学历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撤消教师资格或停止申请教师认定资格;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等。

  该规定还对教育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文书送达,以及执行案件的结案与备案做了详细规定,对于促进和保障我市教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行政执法机制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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