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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电力条例8月起实施 计划停电提前7天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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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30 23:32: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月1日起,历时八年修订完善的《河北省电力条例》将正式实施。新条例中明确规定,供电企业计划停电前,需要提前七天进行公告。同时,相关部门在收取电费时不得与其他费用进行捆绑。

  “在新条例出台之前,我省主要依靠《河北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进行相应管理。”河北省电力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在1994年出台的《河北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中,未对供电企业停电行为作出详细要求。《河北省电力条例》中则明确规定,供电企业因计划检修需要中断供电的,应当提前七日通知电力用户或者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公告。

  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中断供电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重要用户和在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因发电系统或者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限电、停电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事故序位进行限电或者停电。

  因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需要立即停电的,可以中断供电,但事后应当报当地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向停电用户说明情况。

  同时,河北省电力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电力用户权益保障。《条例》中三十九条规定,供电企业、受委托转供电单位和其他代收电费单位在收取电费时,不得代收其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收取物业费、热费、水费等其他费用作为供电的前置条件。《条例》四十九条还要求,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以收取物业费、热费、水费等其他费用作为供电的前置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同时,《条例》三十八条还要求,供电企业不得出现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电或者擅自中断供电,以及为电力用户指定电力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等行为。

  《条例》要求供电企业应当规范服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核准的电价标准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收电费,并提供相应票据。

  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检定不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电力用户须知资料。《条例》规定,电力用户对供电需求、供电质量、计量装置的记录、电价执行、电费收取、用电检查等有异议的,有权向供电企业查询;供电企业应当自受理查询之日起七日内答复。

  相比于20年前出台的《河北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新规的最大特点就是明确了电力用户权益保障。

  其中,对于拒绝供电或者擅自断电等行为,《条例》第三十八条进行了详尽规定。

  省电力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如果供电企业违反此条规定,将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会被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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