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审查批准了《石家庄市全民健身条例》。《条例》规定,每年八月为石家庄市全民健身月。《条例》规定,市、县(市、区)应当建有公共体育场、体育馆、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游泳馆、滑冰场馆、体育公园、球类场地、健身广场;乡镇(街道)应当建有全民健身广场、篮球场、足球场、健身步道、室内多功能健身场馆等全民健身设施;乡村(社区)应当建有室内健身场地、室外健身广场,并配备全民健身设施;新建居住社区内应当至少配建一片非标准足球场地设施,既有城市社区因地制宜配建社区足球场地设施。具备条件的城市街区内应当配建一片标准足球场地设施。《条例》规定,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和维护体育设施,保证学校体育设施安全有序开放。(王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