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女士大学毕业后留在省城工作,后经别人介绍与小李结婚。小李家在城中村,其名下有一处宅基地,上面有五间房子。结婚七年来,二人一直在此居住。半年前,政府因征地**而支付给小李大笔补偿费用。岁月磨砺使二人没有经得住七年之痒。今年,二人均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小李向杨女士提出离婚。杨女士虽表示同意,但要求分割**补偿费用,小李却一口拒绝,理由是宅基地是他个人的,所产生的补偿也只能归其个人所有。二人商量无果,杨女士给报社打来电话询问:丈夫小李的理由是否成立,她能否分割**补偿款。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如果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后**时选择按照家庭人口或者户口的标准进行补偿,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补偿款中应当包括了对家庭人口的补偿,或有部分款项是补给家庭成员配合**而给予的奖励,或**安置的房屋中考虑了家庭成员的存在,以家庭为单位给予的补偿。由此获得的该部分补偿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方应享有一定的份额。如果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后**时未按人口方式结算,而是按照原房屋面积结算,则需要看被**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小李与杨女士所居住的房屋属于婚前小李的个人财产,如果在**时未选择按照人口方式进行补偿,则**补偿款属于小李的个人财产;如果按照人口因素进行补偿,则杨女士对**补偿款应当享有一定份额。马律师在此提醒,签订**补偿协议或者安置协议等是**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协议签订时务必要注意明确关于补偿金额、补偿方式以及时间等重要因素,切莫一时大意,而忽视了对个人权益的保护。(河北法制报张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