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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管理 有争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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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30 00:2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进一步完善省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以下简称土地二级市场),盘活存量土地,石家庄市出台《石家庄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应当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权属证书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权属证书或证明,其地上建筑物权属不清、有争议的,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办法》首先对交易条件进行了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应当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权属证书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权属证书或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不改变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利用现状的,可以按证载用途转让;改变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利用现状,对地上建筑物改、扩建或者重新建设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改变后的土地用途限定为非住宅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权属证书的;建设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权属不清、有争议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未按划拨决定书规定或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建设,因企业自身原因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共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交易,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办法》指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和公司股权转让,不纳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范围。司法处置和资产处置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可委托交易机构公开交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附具原有规划条件,转让后原划拨决定书规定或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应充分保障其交易自由。《办法》还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进行了规定,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转租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偿使用合同的相关约定。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有偿使用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承担。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应按有关规定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宋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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