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石家庄市发改委、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主城区居民住宅暂不用热空置房不收取采暖费的通知》称,自2020年至2021年采暖季起,居民住宅采暖季暂不用热的空置房不再收取采暖费。已缴费的待采暖季结束后,由供热公司统一退还;尚未收取的,不再收取。《通知》称,居民住宅采暖季暂不用热的空置房不再收取采暖费。供热企业因此收入减少,不足以补偿供热成本的部分,由政府给予适当临时性补贴。居民用户办理停止或者恢复用热,应在当年的3月15日至10月15日期间,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办理手续。供热企业受理后,对分户控制的,关闭入户阀门;未实现分户控制的,采取有效措施后,准予办理暂不用热手续。对居民用户办理停止或者恢复用热,供热企业不得收取费用。鉴于居民住宅普遍为外墙保温、内墙不隔热结构,房屋之间客观存在导热性,为维护广大热用户的权益,保障供热安全和质量,暂不用热的空置房是指采暖季无人居住的住宅。《通知》要求,各供热企业要严格执行上述政策,提高服务意识,确保供热质量;价格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照《价格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据悉,该通知自2020年至2021年采暖季起执行。本采暖季对居民住宅暂不用热空置房已收取20%采暖费的,采暖季结束后,由供热公司统一退还,具体办法由市城管局另行制定。尚未收取的,不再收取。各县(市、区)暂不用热空置房收取费用的,经履行规定程序,参照执行。 (吴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