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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修订案)》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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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 00:4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月30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查批准了《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修订案)》。据了解,该《条例(修订案)》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修订案)》规定,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责令限期改正;非法购买古树名木的,没收树木或者其变卖所得,并处购买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古树名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条例(修订案)》规定,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以下标准: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城改造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新建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公共文化设施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新建工业企业、商业中心、交通枢纽、物流及仓储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新建公园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陆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五;新建广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在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条例(修订案)》规定,禁止擅自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确需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地下空间顶层距地面覆土厚度不得低于三米。城市绿地(不含附属绿地)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下的,不得开发地下空间;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开发地下空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列入避难场所的城市绿地不得开发地下空间。 《条例(修订案)》规定,城市绿地内如果有人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城市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擅自设置广告、摆摊设点、野餐烧烤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城市绿地内擅自搭建建(构)筑物的,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损毁园林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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