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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征求意见 噪声超标单位责令停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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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3 01:2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制定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旨在控制市区噪声,减少噪声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近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拟定《石家庄市城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环境噪声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生产经营和社会生活,以及交通运输中所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周围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的噪声。该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建筑施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2时至6时,禁止在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机关或以居民住宅为主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市区中心区域内的施工现场,不准设置混凝土搅拌设备。针对生产经营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则规定,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有噪声污染及振动危害的工厂企业、机械或手工加工点。已经建立的,其噪声排放应符合国家标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应限期治理。生产经营场所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未经公安部门批准,市区二环路以内的单位或个人禁止在室外安装和使用高音喇叭,禁止在商业经营中采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徕顾客。在市区内申请开办有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商业、饮食、服务、文化娱乐等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依法办理环保手续。住宅区内不准开办经营性露天舞场和露天卡拉OK。居民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应有效地控制噪声,禁止12时至14时和22时至6时之间从事装修施工,在室外安装空调器的,应避免噪音对他人的影响。在交通运输方面,该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公安、交通部门应把机动车辆的噪声指标列入机动车辆年检和技术等级标准评定内容,对超过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行车执照和年检合格证。在非禁鸣喇叭和地段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使用低音喇叭,每次按鸣不得超过半秒钟,连续按鸣不得超过三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须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的时候,不得使用警报器。机动车辆安装的防盗报警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在非盗状态下不得鸣响扰民。据了解,征求意见期限自公告之日起30天,市民可通过电子邮件(hbjzfc2017@126.com)或传真方式(0311-85880675)将意见、建议反馈给市生态环境局。(王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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