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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布第二批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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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0 01:2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月7日,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发布信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进一步维护市场秩序,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市场监管领域的执法工作力度,查办了一批哄抬价格、未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案件。现公布第二批价格违法案例。案例一 赵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同舒大药房销售口罩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该药房普通一次性口罩在1月24日的售价为5元/包,1月25日开始以15元/包的价格对外销售,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理的指导意见》(冀市监发[2020]30号)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遂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拟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400元、并处罚款16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案正在依法处理中。案例二 赵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沁心大药房销售口罩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该药房普通一次性口罩在1月24日的售价为5元/包,1月25日开始以20元/包的价格对外销售,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理的指导意见》(冀市监发[2020]30号)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遂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拟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570元、并处罚款243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案正在依法处理中。案例三2020年1月26日,石家庄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博森药房依福堂店进行了调查。经查,该药房销售的口罩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该药房以上行为违反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遂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做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案件正在处理过程中。案例四 2020年1月29日,石家庄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依法对石家庄百姓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健龙店进行了调查。经查,该药房销售的口罩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该药房以上行为违反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遂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做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案件正在处理过程中。案例五 1月26日,石家庄市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河北康仁大药房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华南大街店口罩销售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该药房销售口罩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该药房行为违反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桥西区市场监管局遂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做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例六 1月27日,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疫情防控巡查时,发现河北博森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赵县升华店销售的医用口罩未明码标价,其行为违反《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遂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当场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李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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