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石家庄市卫生健康委、石家庄市公安局联合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细则,对石家庄市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签发、补发等作出明确规定。出生医学证明是根据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出生登记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文书。凡在石家庄市辖区内出生的新生儿,应依法申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机构为具有助产技术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委托机构。签发机构应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签发各项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签发人员要相对固定,培训合格报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委托机构备案后方可上岗。细则明确,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属地管理,逐级申领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免费发放,严禁变相收费。各地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费用由当地财政解决。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监护人应当在新生儿出生后的30个工作日内,持首次签发登记表和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到签发机构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或其他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缺失需要补发的,由新生儿父母向原签发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原签发机构确认情况属实后,出具新生儿分娩信息和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由卫生健康部门或委托机构予以补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