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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管执法条例7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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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7 01: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石家庄市城管局了解到,《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据介绍,条例有以下几个亮点:一是将诚信体系建设及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写入地方立法,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对违法行为人采取信息提醒、媒体曝光等方式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的,纳入政府相关征信系统。二是对城市管理中面临的执法顽疾进行了程序上的明确,提高了行政执法效率。第31条规定了对影响省、市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构)筑物拆除的法律程序,同时在内容审批程序上进行了简化,不再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提高执法效率,顺应了群众诉求。第30条规定对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等违法设施在无法通知到当事人的情况下,可以在留置、邮寄、转交、委托等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当事人时,将法律文书张贴在违法建设的显著位置,留存证据7日后视为送达。三是对违法建设查处进行了专门规定,为行政执法机关采取有效的强制措施提供了保障。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在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情况下,可以函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和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停止对违法建设提供服务。四是对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物品后期如何处理进行了规范。规定解除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时认领。当事人逾期不认领或者当事人无法查明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认领公告,当事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领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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