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拒付劳动报酬被判刑市中院宣判一起涉民生刑事案件临近年终岁尾,为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处理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1月29日,市中院二审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黎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2014年9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黎某与黎某甲(在逃)等人挂靠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先后承包了石家庄市裕华区某小区项目工程。在工程施工期间,被告人黎某等人未能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截至2018年1月,被告人黎某、黎某甲共计拖欠该工程施工农民工工资约460万元。后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黎某、黎某甲拒不改正,仍然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予发放。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被告人黎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一审判决后,黎某不服向市中院提出上诉。市中院二审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