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加强工程围挡设置监督管理
围挡设置不合格不得开工
工程监理单位要对围挡的设置标准、施工期限、占地范围等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签发开工令。近日,市政府制定下发《市区工程围挡设置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建设施工现场规范化管理。
《规定》中指出,“市区工程”主要指,“八区一县”(长安区、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藁城区、栾城区、鹿泉区、正定县、高新区)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园林绿化、民生保障(抢修抢险)、建筑外观装饰装修等工程。
市区工程围挡设置监督管理,将坚持“审批部门提出要求,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建设单位专人负责,施工单位具体负责,监管部门各尽职责”原则,实现围挡监督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规定》要求,市、区(县)行政审批部门,应把围挡设置作为工程项目施工的一项提示内容,对围挡设置的时限、标准、抑尘措施等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实行“审监联动”,市、区(县)行政审批部门要在开工许可证审批后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与城管、住建等部门和单位共享,作为日常监管依据。
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围挡设置后,监理单位应将工程围挡规范化设置,纳入监理审查内容,对围挡的设置标准、施工期限、占地范围等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签发开工令。
《规定》中明确,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的城管执法支队,负责主城四区“四横八纵”(三环以内)及二环路沿线市政工程围挡管理,对发现的围挡开裂、破损等问题,责令相关部门和单位立即整改,并按照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八区一县”政府(管委会)的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除市级执法范围外的辖区内房屋建筑、市政交通、园林绿化、民生保障(各类抢修抢险)、建筑外观装饰装修等工程围挡的日常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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