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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失业保险需提供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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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 00:33: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石家庄市就业服务中心发布《关于规范补缴失业保险费的通知》,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保基金监督检查的要求,为了规范补缴失业保险费的行为,从即日起,补缴失业保险费需提供相关材料。
据悉,参保人员需要准备的材料为:
1、补缴失业保险费原因的情况说明;
2、补缴期限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提供补缴人员的劳动合同原件;
3、补缴期限超过3个月的,企业单位需提供补缴人员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增人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事业单位提供增人卡和工资审批表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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