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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办学校将实行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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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6 03: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政府日前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将按照非营利性、营利性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政策,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河北省此次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营利性民办学校由举办者自主确定,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不得再转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可以转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对2016年11月7日前已设立的民办学校,设置5年过渡期,到2022年9月1日前,全部实现分类管理。过渡期内,现有民办学校仍实行原管理办法。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逐步落实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允许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可参与重大决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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