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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制定《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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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0 01: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石家庄市制定《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城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
近日,石家庄市制定《石家庄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了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其中城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办理暂住户口的外地进城人员每人每月2元。
《办法》中明确,城镇垃圾是指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镇垃圾的固体废物等(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城镇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社会、企业共同负担的原则,其征收范围是:长安区、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高新区、鹿泉区、藁城区、栾城区、正定县所有产生城镇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
在收取方式上,针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收费方法。其中,对于居民及暂住人口:使用煤气、天然气用户的居民,以及暂住人口应交纳的,由征收管理部门委托新奥燃气集团代收代缴;非煤气、天然气居民户应缴纳的,由征收管理部门委托相关物业服务单位代收代缴。
对于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经营者等:开设有银行账户的,征收管理部门与缴费单位签订缴费协议,通过银行定期收缴;对无银行账户的,专业收费人员与缴费单位签订缴费协议直接收缴。
《办法》中规定,由个人交纳的:城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办理暂住户口的外地进城人员每人每月2元。由单位交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收,计收标准1.5元/人·月;普通高校、中等专业技工学校,按在籍学生人数计收,计收标准0.5元/人·月。
同时,对于单位自运到指定垃圾场的,按每吨50元计收。对于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渣土,按实际产生量计收,标准为:处理费5元/立方米,运输费15元—20元/立方米。《办法》中还对由医院、酒店、集贸市场等经营者交纳的,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办法》指出,对拒不缴纳或弄虚作假少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环境卫生执法部门,将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或持有特困证的特困户,以及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征。
该《办法》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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