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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区新生儿住院医疗费报销方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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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3 04:0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印发通知,为方便参保城乡居民报销新生儿住院医疗费,自6月1日起,石家庄市区(包括裕华区、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开发区、栾城区、藁城区、鹿泉区、循化化工园区、矿区、正定县)的新生儿住院医疗费报销可以在协议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该通知试运行6个月,试运行期间,协议医疗机构发生问题,可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沟通解决,不能影响新生儿住院治疗。
如遇问题不能影响新生儿治疗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印发的《关于市区将新生儿住院医疗费报销下放到协议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为方便参保城乡居民报销新生儿住院医疗费,经研究决定,将新生儿住院医疗费报销下放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通知》适用于石家庄市区(包括裕华区、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开发区、栾城区、藁城区、鹿泉区、循化化工园区、矿区、正定县)的新生儿住院。
《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试运行6个月。试运行期间,协议医疗机构发生问题,可与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沟通解决,不能影响新生儿住院治疗。
特殊情况可现金垫付再报销
《通知》指出,新生儿需要住院时,协议医疗机构可按照医保的要求办理住院,全额收取押金。待新生儿办理参保手续,领取社会保障卡(临时就医卡)后,将发生的医疗费录入医保系统,直接结算。特殊情况下,新生儿住院医疗费可以现金垫付,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报销。
新生儿住院医疗费涉及两个年度,应缴纳两个年度的医保费,按照结算年度的医保政策规定享受待遇;医保结算和实际出院时间不在同一年度的,发生的医疗费全额垫付,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报销。
《通知》要求,协议医疗机构要协助新生儿出生后尽快办理出生证;新生儿参保后,协议医疗机构要将住院医疗费及时转录到医保系统。
出生超过4个月可按自费结算
《通知》要求,新生儿出院后,应在出生之日起4个月内,持社会保障卡(临时就医卡)到协议医疗机构结算;超过4个月后,协议医疗机构可按照自费结算。协议医疗机构最多可转录4个月内的住院医疗费(只限新生儿)。
新生儿的病历姓名与出院结算时的姓名不一致,应在病历首页填写母亲或父亲的身份证号,同时在病历中留存新生儿出生证复印件和母亲或父亲的身份证复印件,以便于审核。
同时,可在协议医疗机构HIS系统中,按照社会保障卡的信息修改新生儿姓名。
《通知》还要求,新生儿住院医疗费纳入智能审核范围,按照一定的比例抽调新生儿出院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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