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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多项政策红利激励冀商回归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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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3 00:5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冀商企业总部回归有奖励、为新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购房补贴……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鼓励冀商回归创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鼓励和引导冀商回归创业发展,繁荣民营经济。
        冀商企业总部回归有奖励
        《实施意见》明确,市政府设立的各类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优先支持省外冀商将企业总部迁至省会,或在石家庄市设立区域性企业总部及管理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物流中心等功能性总部,注册资本金(实收资本)5亿元以上的,按照“一企一策”原则给予优惠和激励。自建或共建研发机构并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回归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拥有先进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冀商回归企业在石家庄市实施科技成果项目转化的,经评审后分别给予100万元至300万元的科研经费支持;对掌握国际领先技术、生成重大项目并带动新兴产业的,经评审后分别给予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支持资金。
        对带动领先技术重大项目落地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对带动领先技术项目落地的一次性给予80万元,对带动先进技术项目落地的一次性给予60万元。对租住房屋的据实报销,每年租房报销总额不超过5万元。
        冀商回归企业产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被认定为河北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和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冀商回归企业使用其母公司品牌生产产品,该产品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所在地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且在有效期内的,按上述标准给予减半奖励。
        不得单独设置投资附加条件
        《实施意见》明确,除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新建项目和淘汰类项目、省禁止和限制投资的产业项目以及《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等文件禁止建设的高污染和高耗能项目外,各类民间资本均可平等进入,享受与其他各类投资主体同等的准入标准和优惠政策,任何部门不得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
        加快建设产业集聚区、开发区科技创新、检验检测、信息等公共服务平台,面向冀商回归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成果转化、检测认证、知识产权保护和标准信息咨询等服务。建立和发展为回归冀商投资服务的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积极培育为冀商投资提供法律、政策、仲裁、咨询、财务等服务的中介组织,优化冀商投资发展的社会服务环境。
        我市还支持各类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结合产业特色及发展定位,规划建设园中园、冀商产业园,吸引冀商回归企业参与园区产业链延伸及配套项目建设,并鼓励冀商企业整体回迁、设立省级以上区域总部、研发中心、成果转化中心。
        符合标准的产业有税收优惠
        《实施意见》要求,积极引导回归创业人员从事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新能源产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环保节能节水及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农技推广、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及民政福利事业,对符合税收优惠标准的给予相应税收优惠。
        对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冀商高新技术企业整体回迁的,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支持冀商回乡申办各类医院、门诊部、个体诊所、疗养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举办各类教育机构。建设养老机构,用水、电、气、热执行居民价格,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一定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体育场馆(含游泳馆)、健身俱乐部等场所的水、电、气、热价格,按不高于一般工业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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