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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4月1日起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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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 01:0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北日报吴培源) 今年1月中旬,国家医疗保障局开展了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共有32个品种中选。为让河北石家庄市患者尽早用上质优价宜的中选药品,减轻群众看病负担,河北省石家庄市确定从4月1日起跟进省局落实国家中选结果。本次集中采购和使用的范围为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可自愿参加。本次集中采购32种药品,覆盖多个治疗领域,其中有阿卡波糖、格列美脲等口服降糖药物;奥美沙坦酯、坎地沙坦酯、吲达帕胺等高血压用药;治疗罕见病肺动脉高压的药物安立生坦片,还有抗癌药紫杉醇、替吉奥、阿比特龙;以及阿奇霉素、甲硝唑、克林霉素、莫西沙星、头孢拉定等多个抗生素品种。据统计,河北石家庄市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年采购量约为6345万支/片,32个中选品种平均降价幅度72.81%,预计年可节约医药费用6300万元。一些老百姓的常用药降价明显,如阿卡波糖、格列美脲片价格分别降低了81.26%和95.73%,患者药费负担明显减轻。按照省级统一部署,为确保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药品,河北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了严格的监测和考核制度,一是充分利用河北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监测功能,对各公立医疗机构实际采购数据、完成情况进行监测。医院进什么药,开了多少,一目了然。二是畅通中选药品进院渠道,中选药品直接进医院,不需要经过医院药事委员会评审,不得以费用总控、药占比等为由限制进院。三是对于不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的公立医疗机构,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加强管理,并在医保基金拨付、医保定点资格纳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等方面予以惩戒。四是加强医疗行为监管,对于不按规定合理使用中选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为保障本次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采购实施,河北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制定了相关保障措施:一是合同约定。医疗机构、中选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三方签订带量购销合同,中选企业必须按合同保证药品供应。二是及时回款。合同签订后,医疗机构从收货验收合格到付款给企业,不得超过30天,通过及时回款,降低企业成本,保证生产。河北石家庄市全面贯彻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既是石家庄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带量采购的重要举措,也是有效减轻群众用药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实际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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