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就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发出通知,要求各县(市)、区严格执行第二类疫苗采购规定,县级疾控机构向中标的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内的接种单位,接种单位不得直接向疫苗生产企业购买第二类疫苗。
通知要求,疫苗生产企业销售疫苗时,要严格审核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质证明,不得将第二类疫苗销售给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选择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单位配送疫苗,与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签订的购销合同中明确配送单位、配送区域、收货地点,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单位不得再次委托配送,应将选定的疫苗配送单位情况报送市药品监管部门。
尚不能利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集中采购的地区,要做好过渡期疫苗流通管理工作,第二类疫苗采购参照现有的第一类疫苗采购模式进行采购。对于尚未完成集中采购但急需使用的第二类疫苗,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直接向疫苗生产企业订购。
通知强调,各县(市)、区要根据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条件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合理规划和设置接种单位,严格执行城市日接种、农村周接种制度,提高预防接种服务的可及性,严格对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的资质管理。要通过政府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对本行政区域内指定的接种单位进行公示,方便群众查询,接受群众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