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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灾后重建专项资金按轻重缓急原则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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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0 01:2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19”洪涝灾害中的受灾县区,应根据本地救灾工作实际,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安排使用灾后重建专项资金。近日,石家庄市制定《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切实加强灾后重建资金管理,确保发挥救灾资金使用效益。
        该《办法》明确,“灾后重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为应对“7·19”洪涝灾害,专项用于受灾地区水毁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等灾后重建的资金。其中,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或其他部门下达我市的专项资金(基金、地方政府债券);市县级财政或其他部门统筹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市县级政府接受的援建、援助、捐赠等资金。
        《办法》规定,对受灾县区生活性、公益性、基础性恢复重建项目,应以财政补助方式为主;对生产性、经营性恢复重建项目,应以税费优惠、贷款贴息等方式为主;要积极采取融资租赁、PPP等模式,撬动社会资本参与灾区公共基础设施等灾后重建项目建设。
        各级收到上级专项资金后,无需重新分配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下达;需按相关因素分配的,应在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分配、下达和拨付等工作。市县有关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优化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方式,加快安排拨付专项资金。
        《办法》要求,市县审计部门要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跟踪审计,并向同级政府报告审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市县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有关部门移交的专项资金使用中,违规、违纪单位和人员依纪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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