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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出台意见 加强“先照后证”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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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2 00:3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注册的门槛不断降低,对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也随之提高。近日,石家庄市出台《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厘清市场监管职责,完善协同监管机制等改革举措。
        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意见》坚持放管结合、宽进严管的原则,推进政府监管职能和方式从注重事前行政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从管制型、粗放型向服务型、精细化转变,从政府包揽向社会共治转变,增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系统性,推动经济社会更有效率、更加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目录以外的,一律不作为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
        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出台的《河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按照许可文件、证件核定经营范围,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者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参照后置审批部门确定的经营范围规范用语核定经营范围,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者从事非审批事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用语核定经营范围,核发营业执照。
        各审批部门要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逐项制定审批标准并予以公示。
        “双告知”制度防止监管真空
        各级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时,根据《河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各级工商部门根据《河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在办理登记注册后,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告知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将登记注册信息统一推送到河北省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应用共享平台上,由各级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查询、认领,并通过各自业务系统分派到相应的审批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建立信息公示机制。工商部门要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真履行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的法定职责,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2016年底前,初步实现归集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建立信息互联共享机制。依托省工商局建立的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应用共享平台,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要通过政府政务外网实现与河北省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应用共享平台的联通对接。
        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网络市场定向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加强研判分析,掌握相关领域违法活动特征,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做到早发现、早预警。
        落实“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制定实施我市行政机关随机抽查联合检查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施“两个随机、一表共用”抽查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对违法市场主体加大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2016年底前,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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