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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新农合惠民新举措 新生儿可随父母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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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 00:3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6年,石家庄市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居民享受的住院补偿额度提高到创纪录的50万元。在此基础上,卫生计生部门推出系列惠民举措,让参合农民最大限度受益。
    今年,石家庄市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药品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目录,同时住院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中医药(包括:中成药、中药饮片、中医诊疗项目、列入新农合报销目录的中药制剂)的住院补偿比例也提高10个百分点;基本药物和中药不得重复提高补偿比例。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不得超过95%,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不得超过90%。
    计划内新生儿出生时不在缴费时限内,随其参合父母享受新农合待遇,发生的补偿费用与其父母其中一人合并计算。新生儿免缴当年参合费用,不统计为当年参合人数,各级财政不追缴补助资金。
    同一参合农民同年度再次住院的,应再次扣除起付线费用。但恶性肿瘤、脑瘫、终末期肾病需要多次住院连续治疗的,年内仅扣除一次其就诊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
    参合农村居民因同一种疾病,从上级医疗机构转入下级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治疗的,在计算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费用时,不再扣除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从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转往上级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的,在计算住院补偿费用时,将下级医疗机构起付线费用从上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中扣除。
    参合农村居民可以自主选择统筹地区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需要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办理转诊手续,并由病人或其家属到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批备案。因病情急、危、重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患者或其家属应当及时报告参加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对未按照规定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可降低补偿比例10%。
    计划内正常产住院分娩在国家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补偿的基础上,新农合再按每例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总费用不足800元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补偿。依法取得生育证的单胎剖宫产按每例1500元标准补偿;双胎及以上剖宫产、乙肝病毒阳性生产按一般住院对待。
    符合河北省“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条件的参合人员,在省卫计委确定的白内障复明工程定点医院进行门诊复明手术的,新农合按每例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不符合救治标准的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按每例1300元标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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