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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石家庄的芸芳(化名),今年27岁,是一名全职妈妈。原本应该在家照顾刚满一周岁孩子的她,而今却坐在了被告席上。
这还要从2014年6月说起,当时,刚生完孩子没多久的芸芳很少出门,平日里经常在网上和朋友们聊天打发时间。一次偶然的机会,她在和网友夏某聊天时得知,网友夏某手中有一些市面上没有的外国香烟,并且价格适中,夏某还建议她,通过微信朋友圈加价销售。
面对这个既不用出门又可以赚取零花钱的“商机”,芸芳动心了。
于是,她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尝试从夏某手中进“货”,然后通过微信朋友圈、QQ等网络聊天平台进行售卖。
由于只是想打发时间顺便挣点零花钱,所以她只在进价的基础上每条香烟加价10元到20元。所以,几次成功的交易后,芸芳在朋友圈中的知名度大涨,“生意”也火了起来。
短短三个月的时间,芸芳先后从网友夏某等人手中购买了14万余元的卷烟制品,其中包括万宝路黑冰爆珠、阿里山景泰、越南猫头鹰等市面上没有的外国烟或者专供出口的国产香烟,并累计获利1.5471万元。
2014年9月,石家庄市烟草专卖局接到市民举报后,联合公安机关,对芸芳的住所进行了搜查,查获了尚未销售的各类卷烟制品109余条,其中,还包括假冒注册商标及伪劣卷烟3条。
公诉机关认为,根据我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任何个人和单位必须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且取得该证的零售户必须到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才能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芸芳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卷烟制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网上私售烟草、药品等将追责
随着网络的发展,微信营销已经成为了很多商家推广、销售产品的重要途径。但由于微信营销的准入门槛低、不用办理各类执照,并且朋友之间又存在着特殊的信任关系,所以这种销售方式也吸引了不少创业者。
但是,对于从事微信销售的创业者和广大消费者来说,包括香烟在内的一些特殊商品,不允许随意销售的规定,却并不被大家所熟知。
石家庄市新华凯佳法律服务所副主任张少辉说,根据法律规定,如烟草、盐、黄金制品、药品等专营、专卖物品,以及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则需要获得其所属管理部门的特殊许可后,方可依法经营,“未经许可随意售卖此类物品,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
张少辉说,经营者借微信朋友圈销售或者在购物网站销售,其实与传统经营是一样的,也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规范自己的销售行为,切不可借特殊的营销方式,钻法律的空子。“也就是说,无论是实体店、网店还是微信个体销售,只要所销售的商品性质涉嫌非法经营,并且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还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便需要承担涉嫌违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张少辉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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