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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新规:校长同一学校任职不超10年 教师不超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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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4 00: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均衡配置教师资源,提高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昨日,石市发布《关于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从校长、教师交流条件、保障措施等方面,对交流轮岗做了规定。本次交流轮岗范围为: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交流轮岗对象为上述学校的校长、副校长和教师。

校长任期满10年将进行轮岗交流

石市将实行校长任期制。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校长任期(同一学校同一职务)为5年,可以连任,一般不超过两个任期。任期满后至离职年限不足5年者,可延长任期至离职年限。现任校长任期已满10年的,原则上应进行轮岗交流,个别因工作需要也可适当延期1-2年交流。今后,任免部门必须明确新任职校长的任期。

逐步实行教师轮岗制。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一般最长不超过9年(不含支教时间)。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职称且选择延迟退休的女教师为50周岁)的教师应在3-5年内,采取刚性交流或柔性交流的办法,分批交流轮岗到异校任教。此后,达到任教年限后的教师应进行交流轮岗。刚性交流即将人事关系转入交流学校;柔性交流即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学校,且交流轮岗期限不少于三年。交流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城区在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之间、县镇在学区内或学区间进行交流轮岗。对没有达到交流时间或不在交流范围的教师,本人申请交流的,经现学校同意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可纳入交流轮岗对象范围。

石市教育局还提出,将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可以互补余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本地区中小学编制总量内,按照班额、生源等,统筹使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后年起评选特级教师要有异校交流经历

石市计划将进一步提高农村教师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的比例,对长期在农村任教、表现优秀的教师给予奖励,扩大农村学校名师、学科带头人等骨干教师培养规模。

从2017年起,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在任职、评选特级教师、市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以及骨干教师时,必须具有异校交流的工作经历。其他层次的评优评先也要在同等条件下,把交流的经历和业绩作为优先考虑的依据。

城区(含县城)学校优秀教师愿意长期在农村学校工作且自愿将人事、工资关系转到农村学校的,同等条件下,评优评先优先。对于已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从调入农村学校(不含城中村学校和城关中小学)工作之日起,原学校已经聘用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可高聘一级岗位等级,原学校未聘用或低聘的,可照顾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最低等级岗位。

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支)教3年的工作经历,其中城镇义务教育学校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2年以上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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