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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出台办法 严禁利用公园绿地设私人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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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6 00:3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园绿地内经营项目要面向大众开放,符合大众消费水平,安全、无噪音、无污染,禁止设立与公园服务功能无关的项目,禁止在公园内设立私人会所。”日前,为规范公园绿地内经营行为,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石家庄市公园绿地经营项目管理办法》,对公园绿地内经营项目的申请和经营行为提出具体要求。

  公园绿地经营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据了解,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城市绿地,包括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和绿化广场等四类。公园绿地经营项目是指公园绿地内符合公园绿地规划和服务功能的游乐设施和配套服务的商业盈利性项目。

  《办法》规定,公园绿地经营项目须符合国家政策,项目设置应当符合公园绿地性质和总体规划要求,依据《公园设计规范》控制项目占地面积。

  石市公园绿地经营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园绿地经营项目的行业管理;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公园绿地经营项目的规划审批和行政管理;经营项目台账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营者要服从项目管理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的地点、规模和经营内容进行经营。禁止私自改造、扩大经营面积、增添经营内容和店外经营。

  公园内禁止设立私人会所

  《办法》强调,公园绿地内的经营项目内容须满足公园绿地服务功能,面向大众开放,符合大众消费水平,安全、无噪音、无污染。禁止设立与公园服务功能无关的项目,禁止设立私人会所。

  对于新上经营项目需由公园绿地管理单位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项目申请,报上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经营项目建设完成,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质监、计财、安全、管理等部门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资料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

  游乐设施要有专职安管员

  对于经营者的具体经营活动,《办法》要求,经营项目应公示营业时间和商品价格,按时营业,按价收费。经营项目服务人员应统一着装,礼貌待客,文明服务。饮食服务从业人员须持健康证上岗。禁止经营者利用租赁场地进行非法活动。禁止经营项目中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过期食品。同时,经营项目用电要有警示标志,周围不准乱搭乱建和堆放杂物;严禁使用电炉,禁止私拉电源。对于游乐设施项目,《办法》特别指出,要在经营区醒目位置设置警示牌、游客须知和安全注意事项,及时制止游客的危险行为,并设专人负责救护工作。游乐设施经营者应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满足安全运营需求的操作人员,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应当至少配备1名操作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随意离岗或找人代替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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