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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获悉,为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石家庄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规定,临时救助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参照当地城镇低保标准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12个月的城镇低保标准。对特殊困难的家庭,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相应提高救助标准。
将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
据悉,今后石家庄市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为临时救助的对象。符合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将由县级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提供虚假证明、不配合救助管理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调查核实的不予救助。
石家庄市将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对因智力障碍、年老等原因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账户信息的,以及开展紧急救助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并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由相关部门办理相应的救助事项;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予以转介。
申请人可直接向乡镇(街道办事处)申请
石家庄市今后将采取一般程序与紧急程序相结合的方式,对困难群众及时救助。尤其是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要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材料。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要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今后,石家庄市将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一门式”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全市实现全覆盖。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受理和转办救助申请事项、救助政策咨询、引导办理、反馈结果等服务。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统一规范的服务窗口标识,规范窗口服务内容和服务流程,并对各项救助政策、救助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办理时限、办理结果等相关内容进行公示。救助服务窗口以民政工作人员为主开展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
凡在救助服务窗口受理的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登记群众求助诉求,统一填写申请、受理、转(介)办单,并及时转交相关部门,救助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程序、时限办理,办理结果必须及时反馈救助服务窗口及求助对象本人,对不符合申请办理条件的,应主动向申请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凡涉及两个(含)以上救助管理部门共同办理的救助事项,由最终审批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调办理。
记者了解到,申请人可以直接或委托村(居)委会向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救助服务窗口提出救助申请。
《意见》强调,2015年6月底前,所有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依托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原有服务场所,全部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同时,全面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困难群众的合理诉求得到及时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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