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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新农合大病保险年最高补偿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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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2 00:48: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最新出台的2015年石家庄市新农合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石家庄市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限额提高到25万元,较上年增加5万元。加上今年新农合一般住院补偿最高15万元的封顶线,全市参合农民最高可获得40万元的医疗费用补偿,较上年增加10万元。
    个人负担费用超1.3万元纳入大病补偿
    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方案明确,今年石家庄市新农合大病保险仍实行市级统筹,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资金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补偿比例、统一业务流程。新农合大病保险基金从新农合基金中按每参合农民35元划出,不另行向参合农民个人收取。
    新农合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石家庄市辖区内新农合的所有参合人。保障范围为:在参合农民患大病住院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按规定获得新农合补偿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3000元的部分,按一定标准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范围。
    今年的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方案规定,根据参合农民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增加,补偿比例依次提高。具体规定如下:1.3-7万元,补偿50%;7-8万元,补偿60%;8-9万元,补偿70%;9万元以上,补偿80%。2015年,我市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限额为25万元。
    费用报销实行即时结报
    方案规定,新农合大病补偿报销实行转诊备案制度。参合农民在县域外住院必须在户口所在地县级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转诊备案手续,县级新农合管理中心应告知其新农合大病保险相关政策和规定。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参合农民大病保险将降低补偿比例或不予补偿。
    参合农民在执行“出院即报”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完新农合补偿手续后,如符合大病保险条件,即可在医院办理大病保险报销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大病保险补偿费用,商业保险机构定期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
    参合农民在未执行“出院即报”的医疗机构住院时,个人先垫付全额医疗费用,出院后持有关材料到县合管中心办理新农合补偿手续。如符合大病保险条件,保险公司同时在县合管中心办理大病保险报销手续。
    十种情况不列入补偿范围
    方案同时明确,以下十种情况不列入石家庄市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范围。药店购药、门诊费用(终末期肾病除外);未经户口所在地县级新农合管理中心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工(公)伤,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刑事犯罪,自伤、自残、自杀,吸毒、酗酒,戒烟、戒毒等;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超过省级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部分;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和准入的大型检查、诊断、治疗;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非疾病治疗项目;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超出《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报销规定(2011年版)》限量限价规定部分;超出《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用于诊疗的化学药品范围以外的药品;因自然界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急、危、重病人救治费用。
    新农合
    大病保险补偿方案
    1.3-7万元 补偿50%
    7-8万元 补偿60%
    8-9万元 补偿70%
    9万元以上 补偿80%
    补偿限额为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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