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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近日印发关于单独两孩政策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明确了对2014年5月30日(含30日)至8月14日,单独家庭未办理生育证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理规定。规定提出,对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和生育间隔规定,未办理生育证件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可以补办生育证件;补办时限自2014年8月15日至9月15日。
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自5月30日起“单独两孩”政策在全省施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精神要求,有关部门对石市处理单独两孩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2014年5月30日(含30日)至8月14日,单独家庭未办理生育证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理规定
(一)对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和生育间隔规定,未办理生育证件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可以补办生育证件。办证机关应在生育证件备注栏注明“补办证件,属于单独两孩政策特殊情况”,按照政策内统计上报。补办时限自2014年8月15日至9月15日。逾期未补办生育证件的按照政策外生育统计上报,依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处理,处理到位签发《结论证》。
(二)对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和生育间隔规定,未办理生育证件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已经足额或者部分缴纳了社会抚养费的,不再补办生育证件。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直接签发《结论证》,未足额征收到位的欠缴部分不再征收,已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到位案件应注明属于单独两孩政策特殊情况。
(三)对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但不符合生育间隔规定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不能补办生育证件,按照政策外生育统计上报。依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处理,处理到位签发《结论证》。
此外,记者了解到,目前,石市共计批准单独两孩政策生育夫妻2000余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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