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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出台意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立体停车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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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7 12:33: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0月25日,从石家庄市住建局获悉,为加快推动立体停车设施建设,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立体停车设施,石家庄市出台了《关于支持立体停车设施建设资金补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立体停车设施按照类型不同给予每个泊位5000元或10000元补助。《意见》由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市内四区符合条件的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可按照规定申请补助资金。《意见》规定,地上立体停车设施按5000元/泊位给予补助,地下立体停车设施按10000元/泊位给予补助。既有停车场“平改立”后增加的停车位,按照地上立体停车设施进行补助,补助资金在停车设施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一次性下达,备案有关要求按石市停车场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范围包括独立占地的立体停车设施及住宅小区内的立体停车设施。”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补助项目包括两类:一是独立占地公共停车场,且为新建、改建的立体停车设施;二是停车位不足的既有住宅小区内新建、改建的立体停车设施,不包括建筑配建停车场。申请补助资金的立体停车设施项目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石市出台的《关于缓解“停车难”的实施意见》印发之日(2019年4月16日)后建成并投用的立体停车设施项目;二是完全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立体停车设施,资金由财政全部或部分保障的,不予补助,国有企业自筹资金的,视同社会资本;三是建设手续齐全,投用前验收合格,符合石市停车场管理有关政策要求。《意见》明确,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牵头部门,对在本辖区内提出资金补助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相关材料每年10月31日前向市住建局集中递交,各区将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向申请单位拨付补助资金。骗补将被追缴并取消后续申请资格。《意见》规定,申请补助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由项目所在辖区收缴已发放的补助资金,取消其后续申请资格。各区停车设施建设牵头部门应对申请资金补助的项目进行实地踏勘,应严格对相关材料内容进行审查,确保符合规定条件。在拨付补助资金前,应在区政府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冯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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