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石家庄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管网水压标准的,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并对储水设施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近日,石家庄市公布施行《石家庄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明确上述要求。二次供水是指将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加压或者通过水处理设备采用过滤、吸附、软化、消毒等措施再处理后,由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这中间涉及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居民家庭水表范围内的相关设施,包括供水管道、阀门、水泵、电器设备、自动控制与监视系统等。《办法》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管网水压标准的,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工程竣工后,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并满足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符合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等具体要求,储水设施内壁光洁、不渗漏、加盖加锁、防冻保暖、防潮防涝,与消防储水设施相分离,落实防范恶意破坏二次供水设施的技防、物防措施。在日常维护管理中,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储水设施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检测水质并公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及时在政府网站上公示。同时,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工作。此外,实行不间断供水,并在小区公布服务电话。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发生设备故障或者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对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计、建设、维护,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水质信息,擅自占用、破坏二次供水设施,以及危害二次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有关机关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王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