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都市报讯(宗苗淼 通讯员崔丽娜)4月16日,从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获悉,自4月15日起,石家庄市对市区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界定标准进行调整,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由2195元调整至2371元(含)以下。石家庄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石家庄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563元,根据此标准,石家庄市住建局及时启动住房保障收入界定标准调整工作,将市区2019年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界定标准调整为: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由2195元调整至2371元(含)以下;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人均月收入由2744元调整至2964元(含)以下。从2019年4月15日起,石家庄市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及复核将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特别提醒:石家庄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资格,需要由民政部门进行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家庭成员全部退休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持有人才绿卡(B卡)的申请人不受收入标准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