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实施将医保服务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范畴(任学光、董昌)日前,《石家庄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颁布并开始实施。这标志着该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在新时代迈向了新的发展水平,同时也为完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办法所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乡镇)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和服务。办法适用对象为已参加石家庄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石家庄市行政区划内的企业退休人员,石家庄市各类人才代理机构办理的退休人员,其他按照规定需要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人员。与原来的政策相比,此次颁布的《石家庄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实现了一系列提升。经费保障更充足。办法综合考虑石家庄市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化管理服务长远规划,借鉴外省市的经验做法,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预算标准从全年每人24元提高到全年每人最高40元,有效满足了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开展及各项服务所需。机构编制更完善。为缓解社区工作压力,办法明确,设定1名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所长编制,增加1至2名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人员编制。补充1至2名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人员编制,有效调动了广大基层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服务职能更全面。将医疗保险服务内容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范畴,增加了社区医疗保险方面的职责,解决退休人员医保信息查询,慢性病、特殊病、特殊规定药品认定,医疗费用报销材料申报、养老金调整申报等服务工作。信息掌握更精准。办法提出建立由劳动保障、卫生、公安、民政等多部门协作配合的联动机制,实现人员信息共享,提升管理水平,有效避免冒领养老金情况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