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部分的采暖费需交纳个税
又快到领取采暖费的日子了,采暖费到底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近日,咨询了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有关人士。
据介绍,由于单位性质不同,目前个人领取采暖费分为多种情况,在征免采暖费个人所得税方面,石家庄市根据《河北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236号)执行。
对于采暖费实行“明补”的情况,其中规定:对公务员工资改革已到位的驻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驻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补贴发放问题的通知》(冀财预[2008]86号)规定的标准(一个取暖期的取暖补贴计发标准:本人10月份当月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生活补贴、工作津贴之和)取得的取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非驻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取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各类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分两种情况执行:一种是当地政府对企业的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政府规定执行;没有具体标准的,可参照当地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取暖补贴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取得取暖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
另一种是企业职工取得的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或超过3500元最高限额的取暖补贴,应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对于取暖补贴仍然实行“暗补”的企业,或企业职工不需要负担取暖费的,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收入,应在发放月并入其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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