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这就意味着,从那时起,各级工会都要成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接受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受理。
当前,河北省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劳动关系总体是和谐的,但是在一些地方职工工资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发挥工会群众性组织力量,及时发现问题,通过口头提示、书面问询、发意见书等监督方式化解劳动纠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既是对政府部门劳动监察的重要补充,又能促进河北省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维护。
《条例》规定,工会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定期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事项进行沟通协商,加强对劳动纠纷的事前预防和协商解决。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工会依法实施劳动法律监督。
各级工会成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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