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日报讯 :132201××××××××1030。处罚决定日期:2017年6月29日。处罚机关: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130102。数据更新时间戳:2017年7月13日。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可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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