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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公共保障房7月12日起可申请互换 每年只许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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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2 01:0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月11日讯(贾楠 通讯员姜化礼)今天,从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获悉,为解决已经取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因工作变动、子女就学等的换房需求,石家庄将于近期启动2017年公共保障房实物配租家庭换房工作,换房申请时间为7月12日至7月30日。
公共保障房互换遵循自主自愿、自行协商、主动申请、责任自负、互不经济补偿的原则。想换房的保障家庭需满足以下4个条件:
具有住房保障资格,已签订《公共保障房租赁合同》,且在合同小区租住6个月以上;同一家庭类型之间互换;具有换房意愿的保障家庭(以下简称换房家庭)的目标房源月市场租金,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三分之一;必须遵守公共保障房管理规定,并按时履行合同约定。
换房家庭可自行登录石家庄市住建局官网“公共保障房换房平台”发布换房信息或通过其他途径自行寻找换房对象,双方达成换房意向,并相互确认。7月12日至7月30日,换房家庭相互确认后,各自到租住小区的管理单位开具《诚信证明》,领取并填写《2017年公共保障房换房申请表》一式三份。7月30日前,换房家庭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公共保障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和《诚信证明》,到户口所在区的住房保障部门提交《公共保障房换房申请表》。
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提醒,换房家庭必须在《公共保障房换房通知书》载明的规定时间内,交回原《公共保障房租赁合同》,并结清费用;持费用结清材料与换房小区管理单位重新签订《公共保障房租赁合同》,办理换房入住手续。未按规定时间办理换房入住手续的保障家庭,其换房通知书自动失效。在未取得《公共保障房换房通知书》之前,换房家庭不得私自换房。私自换房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保障资格。申请人在向区级提交申请时,同时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在整个换房过程中不存在经济补偿、经济纠纷事项,如有发生,当事人双方承担一切后果。各级住房部门一旦发现有经济补偿行为的,有权取消其保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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