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石家庄市出台了《石家庄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管理、使用等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新区建设,应当按照管廊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管廊。
《办法》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新区建设,应当按照管廊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管廊。老城区应当结合旧城改造、道路整治、河道治理、棚户区改造等要求,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管廊建设。在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城市高强度开发区、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地铁或河流的交叉处,以及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应当优先建设管廊。在管廊的建设区域,凡已在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得在管廊以外另行安排管线位置。城市成片改造旧区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配套的管线,进入管廊投入运行后,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30日内拆除原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办法》明确,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进入管廊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通过租赁或者购买等方式取得管廊使用权,合理分摊管廊的建设运营维护费用。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原则上应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权属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确定。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发改委牵头,组织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协调,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为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同时,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创新运营模式,实现社会资本的合理回报,支持和培养社会资本组建专业管廊运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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