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石家庄市发布《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春节期间市区禁限放烟花爆竹的公告》,其中明确规定,春节期间市区二环路(含)以内、循环化工园区核心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今年二环路(含)以内不再布设临时销售点。
一、禁止燃放区域
市区二环路(含)以内、循环化工园区核心区域禁止燃放。
二、有限制燃放区域和时间
市区二环路以外区域(鹿泉区、藁城区、栾城区、正定新区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允许2017年1月27日(除夕)、1月28日(正月初一)全天以及2月1日(正月初五)、2月11日(正月十五)7时至22时燃放。
三、禁止燃放场所
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厂、仓库、加油(加气)站、液化气站周边100米以内及电力、通讯线路附近;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影剧院、公园、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体育场馆、公众娱乐场所、繁华街道和交通主干道、集贸市场、车站内及楼房阳台和绿地;高层建筑周边50米以内、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场所及周边。以上涉及单位、小区物业公司要在其边界设立明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标识,并安排专人监管。
四、销售及燃放品种
允许销售及燃放除双响类、擦炮类、摔炮类以外箱体用绿色字体标注“个人燃放类”且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标准的C级、D级烟花爆竹。
五、销售地点、时间及购买方式
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全部在市区三环路周边布设,二环路(含)以内不再布设临时销售点。临时销售点统一悬挂经营许可证、临时占道许可证(非占道经营的自然村除外)、营业执照等标识,并安装石家庄市烟花爆竹信息采集追溯管理系统零售终端,方可从事烟花爆竹临时经营活动。销售日期为2017年1月21日(腊月二十四) 至1月27 日(除夕)。市民需持有效身份证到合法销售点实名登记购买烟花爆竹。
市政府启动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时,将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放政策。倡导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反《公告》行为,凡经查实,依照市政府有关规定予以奖励(举报电话:123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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