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参加河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进行通知。
按照《通知》要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基数进行了调整。参加河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选择按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目前河北省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基数是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至300%为缴费基数。
个人缴费基数调整后,计算指数时仍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参数计算,即:本人月缴费工资指数=本人当年实际月缴费基数÷当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冀人社发[2011]72号文件执行到2016年12月31日,自2017年1月1日停止执行。参保人员可按月、按季缴费,也可按半年、年度缴费。
此外,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时间截止到2016年12月30日,请大家抓紧时间。我市已实现了建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公众号及自助机等缴费方式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建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公众号每天的0:00-22:00可以缴费;河北银行各营业网点为每天工作时间;我市各区、县地税局的建行自助缴费终端缴费时间是周一至周五的9:00-17:00。
使用建行缴费平台缴费的参保人员,一般保留电子缴费凭证即可。需要纸质缴费凭证的参保人员,可以到参保地地税局办税大厅打印,在市本级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到长安区地税局办税大厅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