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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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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4 00:4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月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了《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条例(修订)》中将燃煤污染作为重点防治对象,明确规定市政府应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划定并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
        《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2000年颁布实施,于2006年进行修正以来,对保护石家庄市的大气环境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全市大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而现行《条例》发布时间较长,很多内容与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不相一致,已经难以满足省会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因此,对《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修订非常必要。
        《条例(修订)》不仅增加了公众参与的内容,还专门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措施,对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扬尘污染、工业及其他污染防治分别作出了详细规定,并专门规定了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
        将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燃煤是省会的重要大气污染源。因此,《条例(修订)》将燃煤污染作为重点防治对象,明确规定市政府应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划定并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而且,禁燃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城市建成区及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内,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建筑工地等食堂炉灶,应当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环保检测档案

        机动车尾气排放是省会的主要大气污染源之一。为此,《条例(修订)》提出,要实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发展和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汽车、机动车排放标准未经检验合格者不得上路行驶、建立和完善公共自行车服务体系,提倡公民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低碳、环保出行方式,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
        《条例(修订)》规定,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环保检测档案,保存检测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时传送检测数据、视频监控等相关信息。如果违反该规定,将由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运输车辆易扬尘要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应当对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防止遗撒或泄漏。如果没有采取密闭或其他防护措施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设置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居民住宅楼禁止经营餐饮项目

        《条例(修订)》规定,禁止烘干、晾晒畜禽粪便。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否则,由市、县级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如果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将由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以罚款。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不得擅自发布

        《条例(修订)》规定,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市、县级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应当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未按照规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将由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以罚款。(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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