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发表于 2016-4-5 00:32:10

石家庄:停止审批新上用煤项目

石家庄进一步规范新建用煤项目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工作停止审批新上用煤项目 即日起,停止审批新上用煤项目,严禁新建10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严禁违规批建用煤项目;对违规建设的用煤项目,县(市)区政府应责令其停止建设或拆除。近日,石家庄市发布通知,进一步规范新建用煤项目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工作。在今年新建用煤项目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工作中,我市将停止审批新上用煤项目。对于确需新建、改建、扩建的用煤项目,各县(市)区应当在已完成上年度和确保完成本年度省、市下达的减煤任务的前提下,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进一步加强用煤项目审批管理,对未落实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的新建用煤项目不得核准建设。严禁新建10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严禁违规批建用煤项目。对违规建设的用煤项目,县(市)区政府应责令其停止建设或拆除。在审核权限方面,新建用煤项目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方案审核,按照项目审批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新建用煤项目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是指新建用煤项目年设计用煤量,以在用的拟拆除或上年已拆除用煤设备的用煤量进行替代。”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所有新建用煤项目必须落实煤炭替代量,煤炭替代指标为我市1500万吨减煤任务之外的、本年度当地耗煤统计数量以内的用煤量。属于规模以上的工业煤炭替代指标,由当地统计部门提供前三年用煤量的平均值确定替代量(统计部门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规模以下的工业及其它行业煤炭替代指标,经当地环保、住建、工信和发改部门按上年度实际用煤量共同认定替代量(有关部门加盖公章的确认表)。新建用煤项目的年设计用煤量不得大于煤炭替代指标。按照省、市行政审批权限有关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当地用煤项目煤炭替代核查工作。新建用煤项目落实煤炭替代量后,项目单位提出核查申请,县(市)区发改部门牵头,环保、统计部门配合,组织煤炭替代核查工作。用煤项目未经核准不准开工建设。新建用煤项目建成后三个月内,县(市)区负责落实淘汰拆除替代的工业产能和分散燃煤锅炉。对未按期完成淘汰和拆除任务的、或不履行拆除承诺的,将予以全市通报,新建用煤项目停止继续生产运行,并按相关法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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